加州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和加州65提案-仪表展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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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电子废弃物回收法案和加州65提案
2011/7/12 9: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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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加州《电子废弃物再生法案》(S.B.20以及其修订案S.B.50)由于规定了视频显示设备中限制物质要求,因而也常被称为“加州RoHS”。S.B.20只针对带有4英寸以上的阴极射线管、液晶、等离子的设备,范围为符合上述要求的零售设备。S.B.50扩大了范围,还涵盖了被制造商整修后用于零售的产品。根据法案规定,2007年1月1日起,将禁止在加州范围内出售重金属限量超标的受管制电子设备。这些“重金属”包括铅,汞,镉和六价铬,它们各自的限值要求见下表(与欧盟RoHS指令的规定相同)。

  虽然加州法案和欧盟RoHS指令有许多相类似之处,但加州法案无论从管制的产品范围,还是所限制的有害物质种类上,均较RoHS指令宽松:RoHS指令涵盖8个大类的电子电气设备,加州法案仅限某些视频显示设备;RoHS指令涵盖6种有害物质,即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及聚溴二苯醚,而加州法案只涉及前四种重金属物质。通常可以这样认为: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子产品,可于加州发售;得到欧盟批准可获豁免的有害物质,加州亦会认可;被欧盟RoHS指令限制销售,但不在加州受管制电子设备之列的电子产品,不会被加州禁止销售。加州的规定与欧盟RoHS指令一样,并无具体的标签要求。

  加州65提案

  1986年11月,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增加对可接触的有毒化学物质关注的提案。这个提案成为了1986年安全引用水和毒性物质禁用的准则,即《1986年加州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执行法》,又称“加州65提案”。该法案被编纂列入加利福尼亚州健康和安全法典的第25249.5~25249.13章。

  法案规定,从事买卖的个体,其雇员人数达10个或10个以上的(另有豁免的除外),须在含已获知可致癌或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的产品上加贴清晰、合理的警告标签,以避免与人体接触,且不得将这些化学物质排放到饮用水中。警告信息可直接置于产品标签上,或采用在工作场所张贴标记、在租赁的建筑物内分发通知单、在报纸上登报通知等方式标示(如下图)。法案要求加州政府出版具有致癌或生殖毒性的化学物质清单,清单每个季度进行更新。从1987年首次出版以来,该清单中目前已包含约850种化学物质。这些物质包括大量自然产生的和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涉及用于杀虫剂、普通家用产品、食品、药物、染料或溶剂的添加剂或配料。它们可用于制造业和建造业,也可以是化学过程的副产品,如机动车尾气。所列化学物质包括烟草烟雾﹑金属(例如铅、镉和镍)和有机化学物质(例如邻苯二甲酸盐:BBP、DBP、DEHP、DINP、DIDP和DnOP等,以及多环芳香烃:苯并芘等)。最新化学物质清单可通过“加州65提案列表”获取。

  一旦某一种化学物质被列入清单后,制造商和经销商将须在一年内完成警告的执行,在20个月内终止化学物质排放至饮用水源头。此日期过后,政府或个人执法者,包括代表公众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可对违反法规者提起诉讼。

  加州65提案受控的产品范围包括:珠宝,玩具,电子设备,玻璃和陶瓷产品,纺织品,食品,药品,农用杀虫剂,染料,有机溶剂,建筑消耗品,汽车、香烟或天然气燃烧发出的化学物质,等等。

  加州环境保护署(Cal/ EPA)辖下的环境健康危害评估办公室负责65提案的执行、更新和出版化学物质列表,以及开发物质等级数字指南(可致癌物质的NSRLs和具生殖毒性化学物质的MADLs),企业可以通过以上文件,获知哪些物质需要警告标签,哪些化学物质被禁止释放到饮用水源中。

  加州65提案从颁布到现在20多年的时间内,众多关于消费品中含有毒化学物质诉讼案在加州不断出现,从而引领了整个美国一系列限制标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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