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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产品玩具条例
2011/9/9 14:43:25
浏览:975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 c. 931)第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性能要求,第13到27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解条例的要求时,需结合《危险产品法案》的条款,因为条例规定的具体要求,都是针对法案附录I第II部分中的某项具体产品而言。[注1]

1. 包装和通用要求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第4条规定,任何开口周长不到35.3 cm (14 in.)、用来包装玩具和儿童产品的软薄膜胶袋,厚度应大于0.019 mm,并应用以下警告或其它相同含义的文字清楚的表示出来:“PLASTIC BAGS CAN BE DANGEROUS. TO AVOID DANGER OF SUFFOCATION KEEP THIS BAG AWAY FROM BABIES AND CHILDREN.”即:“塑料袋可能造成危害。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窒息危害,应让婴儿和儿童远离塑料袋。”文字必须同时用英文和法文标识。

    第7条规定,所有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在合理可预见使用中,不得有小部件脱落。但是完全由软性纺织纤维材料组成的零部件除外。

    第8条规定了各类机械物理安全要求,包括:

  • 玩具外露的金属部分不能有利点利边;
  • 玩具的金属线必须有保护或卷回,以避免露出尖端;
  • 塑料玩具或玩具的塑料部件应足够厚,以免破裂露出利边。如果由于功能必须很薄,则应用刚性材料制成;
  • 木质玩具的面、边、角要光滑处理;
  • 玩具的玻璃部分的边、角要光滑处理;
  • 所有紧固件(如钉子、螺丝钉等)要合理安装以免对儿童造成伤害;
  • 折叠机构应防止突然倒塌导致夹伤儿童手脚;
  • 玩具发条钥匙或上链机构应防止对儿童手指造成缠绕危险;
  • 弹射玩具的弹射末端应该有保护头,保护头应该能承受44.5 N的拉力;
  • 任何大小足够小孩进入,并且能用盖子或门关上的玩具(比如玩具箱),必须在相邻面有足够大小和数量的通气孔以避免窒息引起的危害;
  • 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应有牢固的立面以免产生翻倒危险。


2. 对特定玩具的要求
    条例第13条到27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其中与机械物理性能有关的条款是:

    (1) 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

  • 第13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上用于连接部件、衣服或饰物的紧固件,在合理可预见使用时,不应暴露出利点利边;
  • 第14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中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干净无害虫、没有坚固和锋利的异物、无毒无刺激;
  • 第15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的口鼻等部件的最大尺寸不超过32 mm时,不能在拉力试验下脱落;
  • 第19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中的发声部件如果是小部件,则在合理可预见使用中不应脱落。

    (2) 推拉玩具

    第21条:所有把手直径不超过10 mm (0.375 in.)的推拉玩具,除了满足机械、窒息、毒性、电和发热的要求外,还应在把手端部加保护头用以防止刺伤,且保护头应该能承受44.5 N (10 lb)的拉力而不脱落。

    (3) 玩具蒸汽机

    第22条:玩具锅炉应装有紧固的弹簧阀或其他安全阀,安全阀的操作压力不得超过周围大气压的1.5倍,但其设计承受压力应至少是周围大气压的3倍。

    (4) 摇铃

    第25条:在合理可预见使用时,摇铃不能有尖锐的金属丝暴露在外;用50 N (11.23 lb)的力或1 N•m (8.85 lb•in.)的扭力进行测试时,不得有部件被移除。

    (5) 松紧带
    第26条:为防止勒伤危害,所有连接婴儿车、婴儿床或者围栏的松紧带,伸长的长度不能超过750 mm (30 in.),或者不超过其自然长度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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