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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规要求
REACH制定之初,附件XVII中共涵盖了52种限制的物质,附件XVII在2009年修订后,又新增了5种,修订情况可参考本专题的“对附件XVII的修订”部分。自限制正式生效开始,几乎每期的欧盟RAPEX通报都会涉及违反限制条款的情况。
此处仅重点列出值得中国物品制造企业关注的物质及涉及物品中物质的限制条件(如表1所示)。
物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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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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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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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氯三联苯(P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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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以如下方式投入市场或使用:
l 作为物质;
l 当浓度超过50 mg/kg(质量百分数约为0.005%)的混合物,包括废油及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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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业,如电子电器、机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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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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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用于纺织品中,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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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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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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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玩具或玩具零件中游离态苯的质量分数高于5 mg/kg的玩具或玩具零部件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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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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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纤维:
青石棉;
铁石棉;
直闪石;
阳起石;
透闪石;
温石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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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此种纤维的制品的出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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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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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吖啶基氧化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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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用于纺织品中,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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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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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溴联苯,多溴化联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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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用于纺织品中,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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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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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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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情况下不可投放市场:
l 在热度温度计中;
l 其他贩售给普通公众的测量器具(如压力计、气压计、血压计等)。
同时对于其制造产品的限制时限有一定规定。
2. 当电池和蓄电池中以质量计的汞质量分数大于0.0005%时不得上市。此规定包括那些已被整合到电器中的电池和电池组。纽扣电池及电池组中汞的质量分数不大于2%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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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
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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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及其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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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用于对下列物质和混合物制造的成品着色:
聚氯乙烯,聚亚胺酯,低密度聚乙烯,醋酸纤维素,乙酸丁酸纤维素,环氧树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尿素-甲醛树脂,不饱和聚酯,聚乙烯对苯二酸酯,聚丁烯对苯二酸酯,透明/普通聚苯乙烯,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交联聚乙烯,高压聚苯乙烯,聚丙烯。
2. 油漆
但是,若油漆中的锌含量较高,镉的残留浓度应越低越好,其质量分数不得超过0.1%。
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由上述被镉上过色的物质或制品制造所得的成品或制品成分,当其塑材中镉的质量分数高于0.01%时不得在市场销售。
3. 不可用作试剂来稳定以下由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造的成品:包装材料(袋子、容器、瓶子、盖子),办公及学校用品,家具和汽车车身的填充物或类似用途,服装和服饰配件(包括手套),地板及墙面的包覆材料,经浸渍、涂覆、包裹或压合处理过的纺织品,人造革,留声机唱片,管件及其接头,双开式弹簧门,公路运输车辆,用于建筑和工业用钢板的涂层,电线绝缘。
任何情况下,不管其用途和最终目的,由上述由聚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造,经含镉物质稳定化处理的成品或制品的成分,当其中镉的质量分数高于0.01%时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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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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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甲基-四氯二苯基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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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此物质及其混合物投放市场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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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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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甲基-二氯二苯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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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此物质、其配制品及含有此物质的物品的销售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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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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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甲基-二溴-二苯甲烷;溴苯甲基甲苯,异构体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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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此物质、其配制品及含有此物质的物品的销售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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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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镍及其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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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
a. 由穿刺引起的伤口愈合过程中插入耳孔和人体其他穿刺部位的耳钉或其他类似物品,除非其中的镍的释放量低于0.2 μg/cm2/周。
b. 与皮肤有直接且长期接触的制品,如耳环、项链,手镯和手链,戒指,手表壳,表带,带扣,搭扣,拉链,金属标牌等用于服装上的物件,如果这些与皮肤有长期直接接触的物品中的镍的释放量低于0.5μg/cm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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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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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酚油,清洗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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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作为物质或在用于木材加工的配制品使用,而且不允许这样加工的木材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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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相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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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氯乙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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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于有色金属材料的加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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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氮染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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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一个或多个偶氮基团还原裂解产生的偶氮染料,它会释放出一个或几个法规附录VIII中说列出的芳香胺。据附录IX列出的检测方法,其在成品或已染色部分中可达到的可检出限,则不允许用于可能会与人类皮肤或口腔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及皮革制品,如: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毛发,头套,帽子,尿布及其他卫生用品,睡袋;鞋靴,手套,手表表带,手提包,钱夹,公文包,椅套,可挂在颈部的挂包;布或皮革玩具及以布或皮革作服装的玩具;面向最终消费者的纱线和其他纤维制品。
2. 此外,第1段中说提到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除非它们满足其中所提到的要求,否则不允许投放市场。
3. 包括在本法规附录IX“偶氮染料列表”中的偶氮染料,不允许投放市场或以质量分数超过0.1%的物质或配制品组分的形式用于纺织品和皮革的染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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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及皮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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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溴二苯醚
C12H5Br5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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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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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溴二苯醚
C12H2Br8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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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或物品的阻燃部件中含有此物质的含量高于0.1%时,不可投放市场。以下情况豁免:2004年8月15日前已在欧盟使用的物品;RoHS指令规管的电子电气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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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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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价铬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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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水泥和含有水泥的混合物脱水时,以水泥总干重计,含有0.0002%以上的可溶性六价铬时,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
在受控闭合及全自动工艺流程中,完全由机器处理,其流程中无与皮肤接触可能的水泥或含有水泥的混合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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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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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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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物质或质量含量大于0.1%的混合物组分用作以下方面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应投放市场:作为合成反应的中间体,或在封闭的氯化反应中用作过程溶剂,或用于制造1,3,5-三氨基-2,4,6-三硝基甲苯(TA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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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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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环芳烃(PAH)
苯并(a)芘(BaP)
苯并(e)芘(BeP)
苯并(a)蒽(BaA)
屈(CHR)
苯并(b)荧蒽(BbFA)
苯并(j)荧蒽(BjFA)
苯并(k)荧蒽(BkFA)
二苯并(a,h)蒽(DB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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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填充油含有以下成分,则不允许投放市场和在生产轮胎或轮胎零件中使用:超过1 mg/kg或以PAHs总含量计,超过10 mg/kg。依据IP 346:1998萃取法所得PCA质量分数小于3%时,倘若满足BaP限量要求,且被列入PAH附录中,与PCA萃取的测量值的相关性,被制造商或进口商每六个月或每次操作更改时进行控制,上述限量不再适用。
2. 2010年1月1日后,翻新的轮胎和胎面如果填充油含量超过第1条的规定,则不允许投放市场。根据ISO 21461,如果硫化橡胶混合物的量不超过0.35%Bay proton的话,应被认为符合限值要求。
3. 对于翻新的轮胎,若填充油含量未超过第1条规定的限值,则第2条规定不再适用。
4. 覆盖了以下法规覆盖的车用轮胎:
2007/46/EC指令;2003/46/EC指令;2002/24/EC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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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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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苯二甲酸盐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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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玩具制品和儿童类物品,如果是塑料材料,其质量分数不应超过0.1%,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委员会将在2010年1月16日前,针对这些物质及组分的新科学报告重新评估现有的措施,如有必要,应对现行措施进行修改。
“儿童产品”指任何为帮助儿童睡眠、娱乐、喂食和吸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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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及儿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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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苯二甲酸盐
邻苯二甲酸二壬酯(DINP);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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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儿童用品和玩具中,不应作为物质或以大于0.1%的质量分数的混合物成分用于塑化材料。
如果是塑料材料,其质量分数不应超过0.1%,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委员会将在2010年1月16日前,针对这些物质及组分的新科学报告重新评估现有的措施,如有必要,应对现行措施进行修改。
“儿童产品”指任何为帮助儿童睡眠、娱乐、喂食和吸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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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及儿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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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辛烷磺化物(PF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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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半成品中的PFOS的浓度大于0.1%,或者织物中的浓度大于1 μg/ m 2 ,禁止投放市场。
此外,对于2008年6月27日前用于物品予以了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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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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