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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REACH法规条款67(3)的规定,在2013年6月1日前,一成员国可保持任何现有的和更严格的与附件XVII有关的物质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的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依据条约进行了通报。
REACH的附件X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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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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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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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a)杂酚油;清洗用油
CAS号8001-58-9
EC号232-287-5
(b)杂酚油;清洗用油
CAS号61789-28-4
EC号263-047-8
(c)干馏油(煤焦油),萘油;萘油
CAS号84650-04-4
EC号283-484-8
(d)杂酚油,苊的分馏;清洗用油
CSA号90640-84-9
EC号292-605-3
(e)干馏油(煤焦油),上层馏分;重蒽油
CAS号65996-91-0
EC号266-026-1
(f)蒽油
CAS号90640-80-5
EC号292-602-7
(g)焦油酸,煤,原油;粗苯酚
CAS号65996-85-2
EC号266-019-3
(h)杂酚油,木材
CAS号8021-39-4
EC号232-419-1
(i)碱性的低温焦油;煤提取物中的碱性低温焦油
CAS号122384-78-5
EC号31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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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禁止在市售或者使用杂酚油处理过的木材,包括与地表水或地下水接触。
l 若从使用的地点移除,则禁止市售或使用处理过的旧木材的再使用,包括与地表水或地下水接触。
l 禁止在二手市场销售的处理过的木材的再利用的物质和混合物包括:
Ø 苯并[a]浓度在0.005%以上,及;
Ø 水萃取酚的浓度在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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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决定
1999/832/EC
2002/59/EC
2002/884/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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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链烷,10~13个碳原子,氯;
短链氯代石蜡(SCCPs)
EC号287-476-5
CAS号85535-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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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短链氯代石蜡的使用:
l 橡胶、塑料或纺织品中作阻燃剂;
l 油漆、涂料或密封剂中作增塑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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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决定
2007/395/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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