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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述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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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用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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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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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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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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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氯三联苯(P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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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况时不可单独投放市场或使用:
l 作为物质;
l 当浓度超过50 mg/kg(质量百分数约为0.005%)的混合物,包括废油及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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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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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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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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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情况下不可投放市场:
(a) 在热度温度计中;
(b) 其他贩售给普通公众的测量器具(如压力计、气压计、血压计等)
2. 条款1中的限制不适用于在2009年4月3日前投放共同体市场使用的测量器具。但是成员国可以自行设置此类器具的限制。
3. 1(b)中的限制条款不适用于:
(a) 2007年10月3日前50年制造的测量器具;
(b) 2009年10月3日前的压力计。
4. 2009年10月3日前,欧盟将会对含汞的血压计和其他医疗相关的测量器具的技术性和经济适用性进行核查。若证明对人体有害,则将会对含汞的血压计等医疗相关的测量器具进行限制。以使得含汞的医疗相关的测量器具逐步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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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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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辛烷磺化物(PF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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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浓度大于50 mg/kg时,禁止投放欧盟市场
2. 在半成品中的PFOS的浓度大于0.1%(结构堆积或微结构明显包含PFOS),或者织物中的浓度大于1 μg/ m 2 ,禁止投放市场;
3. 以下情况豁免:
(a) 照相制版过程中使用的光致抗蚀剂或抗反光涂层;
(b) 胶片、纸或印刷版中使用的摄影涂层;
(c) 非装饰性的硬铬(VI)镀层的抗雾剂和用于控制电镀系统的湿润剂,以使释放入环境的PFOS量最小(基于指令2008/1/EC采用相关可得的最好的技术)
(d) 航空液压机液体
4. 2006年12月27日潜能投放市场的灭火剂可一直使用到2011年6月27日
5. 作为豁免,条款2对2008年6月27日在欧盟市场上使用的物品不适用
6. 条款1和2应无歧视地采用(EC) No 648/2004
7. 当技术可用时,应对条款3的豁免予以重新考虑
8. 成员国持续对PFOA及相关物质进行风险评估并找寻更安全的替代品或技术,尽一切努力减少风险,包括限制其投放市场和使用,特别是当更安全的物质或技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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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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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二醇单甲醚
(DEG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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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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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7日以后,当其作为油漆、脱漆、清洁剂、自发光乳胶或地板密封剂的组分,且浓度不低于0.1%时,不可投放市场供公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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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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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甘醇单丁醚(DEG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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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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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可作为喷漆或喷洗剂的成分喷雾剂配方(质量百分浓度大于3%),在2010年6月27日前第一次投入欧盟市场被公众使用
2. 除条款1中描述的含有DEGBE的喷漆或喷洗剂,2010年12月27日后不得投入欧盟市场供公众使用
3. 应无歧视地采用关于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欧盟法规,供应商应将漆而非含有DEGBE不低于3%(质量百分比)的喷漆,2010年12月27日以后以明显、易读和不易脱落的形式向公众标识:“不要在喷漆设备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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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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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甲基苯基二异氰酸盐(M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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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47-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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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年12月27日后,含有MDI含量大于0.1%的下列混合物不可投放欧盟市场供公众只用,除非供应商在投放市场前保证包装中:
(a) 含有防护手套,符合指令89/686/EEC指令的要求;
(b) 投放市场时,无歧视地采用共同体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包装、标识和分类的条例,明显、易读和不易脱落的形式标识:
l 对二异氰酸盐过敏的人可能在使用本产品时有过敏反应;
l 有哮喘、湿疹和其他皮肤问题的人应避免与本品接触,特别是皮肤接触;
l 本品应避免在空气不流通的环境下使用,除非佩戴了气体过滤装置
2. 热熔性的胶粘剂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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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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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己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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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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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年6月27日之后氯丁橡胶胶粘剂(Neoprene-based contact adhesives),若其浓度大于0.1%且包装容量超过350 g的商品,不得投放欧盟市场
2. 不符合条款1的含有环己烷的氯丁橡胶胶粘剂在2010年12月27日后不得投放市场;
3. 供应商在2010年12月27日后投放含有环己烷的氯丁橡胶胶粘剂(且其浓度大于0.1%)时应该有如下的标识字句:
l 此商品不应在不通风的环境下使用;
l 本产品不得用于地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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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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硝酸铵盐(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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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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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作为物质或混合物用于固体化肥,其含氮量大于28%。在2010年6月27日后禁止投放欧盟市场,除非化肥符合条例(EC)NO 2003/2003关于高氮化肥的技术条款;
2. 含氮量大于16%时,作为物质或混合物2010年6月27日后禁止投放欧盟市场,除非:
(a) 下游用户或分销商(包括自然人或法人)依据指令93/15/EEC授权或许可;
(b) 作为农用(不考虑该农民是全职的或兼职的,也不考虑土地的规模);
(c) 自然人或法人将其用于园艺、温室栽培、公园维护、球场和其他类似活动中。
3. 对于条款2的限制,各成员国可直至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基于社会经济性的原因,各成员国可在其领土内使硝酸铵中氮值限值为20%的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其后,应向委员会及其他成员国进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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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或配制品中的物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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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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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指令67/548/EEC和指令1999/EC/EC定义的视为危险的液体物质或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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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能在以下场合使用: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色彩效应的装饰物,列入装饰性的灯或烟灰缸;
——戏法和魔术;
——一人或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至用于装饰。
2. 不符合条款1不应投放市场。
3. 下列物质若其含有色素或香料则不可投放市场,除非是由于财政有关的原因:
——作为提供给公众的装饰性油灯的燃料;
——存在呼吸危险且被标记为R65或H304。
4. 除非符合欧洲标准委员会(CEN)制定的关于装饰性油灯的标准(EN 14059),否则装饰性的油灯不可售卖给公众。
5. 在不与共同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条款抵触的条件下,供应商应保证,在投放市场前,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供公众使用的灯油,标记为R65和H304,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将装有此液体的灯置于儿童够不到处”,及2010年12月1日起,“吞食少量灯油——甚至是蘸食灯芯——可能导致危及生命的肺部伤害。”
(b) 供公众使用的打火器液体,标记为R65和H304,2010年12月1日起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仅仅吞食少量打火器液体可能导致危机生命的肺部伤害。”
© 供公众使用的灯油和打火器液体,标记为R65和H304,2010年12月1日起,包装在不透明的黑色容器中,不应超过1L。
6. 2014年6月1日前,若合适,欧盟委员会应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依据REACH法规条款69准备标记为R65和H304、供公众使用的打火器油和装饰灯油的卷宗。
7. 第一次投放灯油或打火器油(标记为R65和H304)的自然人或法人,应自2011年12月1日起并且之后每年提供灯油或打火器油(标记为R65和H304)替代品的数据,以供相关成员国监管。成员国应向委员会提交这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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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20条,“限制条件”中加入第4、5、6点
物质或配制品中物质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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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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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有机锡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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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代有机锡化物:
(a) 三代有机锡化物,如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若在物品(或混合物)或其组分中锡的百分含量超过了0.1%,则在2010年7月1日以后不可在物品中使用。
(b) 2010年7月1日以后,物品不符合(a)条款则不可投放市场,除非在该日期前物品已投放欧盟市场使用。
5. 二丁基锡(DBT):
(a) 2012年1月1日后,若在物品(或混合物)或其组分中锡的百分含量超过了0.1%,则二丁基锡(DBT)不可在供公众使用的混合物和物品中使用。
(b) 2012年1月1日以后,物品不符合(a)条款则不可投放市场,除非在该日期前物品已投放欧盟市场使用。
(c) 作为豁免条款,(a)和(b)条对于以下供公众使用的物品,直至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单成分和双组分的室温硫化密封剂(RTV-1和RTV-2密封剂)和黏贴剂;
——含有DBT的油漆和涂料,其中的DBT作为产品的催化剂;
——用于户外用提,含有DBT化合物做稳定剂的PVC织物;
——用于室外的排水管道、水槽和管件,以及屋顶和装饰面的覆层材料。
(d) 作为豁免,(a)和(b)不适用于受条例(EC)No 1935/2004规管的材料和物品。
6. 二辛基锡(DOT):
(a) 2012年1月1日后,若在物品(或混合物)或其组分中锡的百分含量超过了0.1%,则二辛基锡(DOT)不可用于提供或者供公众使用的物品中: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织物;
——手套;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鞋或鞋的一部分;
——墙和顶覆盖物;
——儿童护理产品;
——女性用品;
——尿布;
——双组分室温硫化模具(RTV-2模具);
(b) 2012年1月1日后,不符合(a)条的不应投放市场,除非在该日期前物品已投放欧盟市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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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增加了第59条
物质或配制品中的物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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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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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二氯甲烷
CAS号75-09-2
EC号200-8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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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含有二氯甲烷含量大于或等于0.1%(重量百分比)的脱漆剂不能:
(a) 在2010年12月6日之后为首次投放欧盟市场,供公众用或者职业用;
(b) 在2011年12月6日之后投放欧盟市场,供公众用或者职业用;
(c) 2012年6月6日后供专业用途。
本条的目的:
(i) “专业(professional)”即任何在其工作过程中在工业设施外使用脱漆剂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工人、自由职业者;
(ii) “工业设施(industrial installation )”即用于脱漆活动的设备。
2. 作为条款1的豁免,成员国可允许在其境内对某些活动使用(特殊培训的职业)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并且可允许此类脱漆剂投放该国市场供此类职业。
成员国使用此豁免应该确定使用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的此类职业的健康和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应告知欧盟委员会。
这些措施应包含对从业者持有由成员国认可的从事该职业的执照的要求,或者持有其他具有同等效果的证明,以证明其有安全使用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剂的能力。
委员会应准备使用了上述豁免条款的成员国的清单,并且应使其可在互联网上供公众查询。
3. 上述第2条只适用于使用了豁免条款的成员国。第2条提及的培训应至少包括:
(a) 对健康风险的获知、评估和管理,包括对现有替代或过程的信息(可使其对工人的健康和安全的危害更小);
(b) 足够的通风;
(c) 使用符合指令89/686/EEC的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雇主或自由职业者应用替代二氯甲烷的对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无风险或低风险的化学试剂或工艺。
从业者应在操作时采用相关防护措施,包括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 在不与共同体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含有二氯甲烷含量大于或等于0.1%(重量百分比)的脱漆剂可用于工业设施,但应该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a) 在所有的工艺中保持空气流通,特别是脱漆物品的加湿和干燥过程:这些区域的脱漆罐应以强制通风的方式保持空气流通,以使其暴露最小,若技术可行,应保证符合相关的职业暴露限值;
(b) 脱漆罐挥发最小化措施的折中方案:在装卸过程中对脱漆罐盖盖;采取合适装卸方案;在卸载后用水或盐水清洗罐以移除剩余的溶液;
(c) 安全处置脱漆剂中的措施:运输脱漆剂的管道;安全清理罐和移除淤泥的合适的措施;
(d) 符合指令89/686/EEC的个人防护用品:合适的防护手套,安全护目镜和防护服;合适的呼吸道保护装置,符合相关的职业病暴露限值;
(e) 使用此类用品的足够的操作信息、指南和培训。
5. 在不与其他共同体条款关于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包装和标签冲突的情况下,2011年12月6日起,含有二氯甲烷大于或等于0.1%(重量百分比)的脱漆剂应具有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标识:
“工业使用受限,某些成员国需职业证明——允许使用需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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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丙烯酰胺
CAS号 7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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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11月5日之后,不可作为物质投放欧盟市场,或者在混合物中,质量百分浓度不得超过0.1%,用于注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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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用于由合成有机聚合物(即所谓的塑料材料)制的混合物和物品,如:
——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PVC)[3904 10][3904 21]
——聚亚胺酯(PUR)[3909 50]
——低密度聚乙烯(LDPE),当其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3901 10]
——醋酸纤维素(CA)[3912 11]
——乙酸丁酸纤维素(CAB)[3912 11]
——环氧树脂[3907 30]
——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3909 20]
——尿素-甲醛(UP)树脂[3909 10]
——聚乙烯对苯二甲酸(PET)[3907 60]
——聚丁烯对苯二酸酯(PBT)
——透明/普通聚苯乙烯[3903 11]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交联聚乙烯(VPE)
——高压聚苯乙烯
——聚丙烯(PP)[3902 10]
——高密度聚乙烯(HDPE)[3901 20]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3903 30]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3906 10]
从塑料材料制得的混合物或物品,若其镉含量(塑料材料中的质量百分数)大于或等于0.01%,则其不可投放欧盟市场。
作为其豁免,第2段不适用于在2011年12月10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第1段和第2段无歧视地采用理事会指令94/62/EC,并且以此为基础运作。
对于颜料中锌含量超过10%的颜料,则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的质量分数不可超过0.1%。
颜料中的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的质量分数(在涂装产品中颜料的质量分数)超过0.1%的,则不可投放市场。
3. 作为豁免,基于安全原因,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染色含有镉的混合物。
4. 作为豁免,第1段,第2分段不适用于:
——由PVC废弃物制得的混合物,即被称为“回收PVC”,
——含有回收PVC的混合物或物质,若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在以下刚性PVC应用中,含量不超过0.1%(塑料材料的质量分数):
(a) 用于建筑的外层和甘心层;
(b) 门,窗,百叶窗,墙,气窗,篱笆和屋顶排水沟;
(c) 甲板和台阶;
(d) 电缆管道
(e) 若多管道时,回收PVC作为中间层使用,且完全被全新的PVC覆盖的,符合第1段要求的非饮用水管道
供应商必须保证,在第一次投放含有回收PVC的混合物或物品时,应以清晰、明显、永久性的标识“含有回收PVC”或以下标识:
依据本法规第69条,在2017年12月31日前,第4段的豁免授权将被审核,特别是考虑到减少有限的镉的价值和重新评估第(a)至(e)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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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23条,添入第8、9、10和11段:
8. 铜焊填料的镉的质量分数不可大于0.1%。
若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的质量分数超过0.1%,则铜焊填料不可投放欧盟。
在本段中,铜焊即结合了使用合金的连接技术,其温度在450℃以上、
9. 作为豁免,第8段不可应用铜焊填料于防护或航空,且铜焊填料用于安全原因。
10. 若含量高于0.01%,则其不可投放市场:
(i) 用于制造珠宝的金属珠或其他金属组件;
(ii) 珠宝的金属部分和仿造珠宝及头饰,包括:
——手镯、项链和戒指;
——穿透性的珠宝;
——腕表和腕带;
——胸针和袖口。
11. 作为豁免,第10段在2011年12月10日前不可应用于产品投放市场、超过50年的首饰在2011年12月10日时不可投放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