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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加强监管检测 保障塑料生产婴儿奶瓶
2010/12/28 11: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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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欧盟食品链和动物健康委员会近日通过欧盟委员会一项决定,禁止使用含有化学物质双酚A的塑料生产婴儿奶瓶。原因为双酚A存在某些不确定性或副作用,可能对发育、免疫反应等产生影响。

  引述相关媒体报道与资料表明,双酚A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塑料制造的化学物质,许多婴儿奶瓶、饮料瓶等塑料容器及包装物中含有这一物质。双酚A是否危害健康尤其是儿童健康的争论由来已久,一些研究认为,双酚A可能会发挥类似雌激素的作用,扰乱人体代谢。而在我国,大部分奶瓶均为塑料材质,但大多数品牌均无中文标识,没有明确注明是否含有双酚A。

  事实上关于奶瓶生产使用的诸多问题,并非今日一时之争,欧盟禁止含有化学物质双酚A的塑料生产婴儿奶瓶的决定,对于我国奶瓶生产监督管理无疑有警示作用。现时我国奶瓶瓶身仍然有一部分主要材料为聚碳酸酯塑料,大多数母亲选择奶瓶时也并没有专业知识对此加以评判,上述奶瓶对于婴幼儿的健康影响虽然并未有医学方面定论,但双酚A对人体有害的结论是肯定的。有实验证明双酚A对于婴幼儿只要吸入少量都会有影响,另外,已有实验证明聚碳酸酯塑料奶瓶在高温下是会分离出双酚A的。

  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自三鹿事件之后,可以看到的是国家相关部门密集出台各种法律法规,在保障了食品生产的源头不出现问题的同时,也为消费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但也有一些问题长期存在未得到解决,生产厂家在某些问题出现之时,总是会以没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来以示无辜。消费者是产品最终使用者,消费者同时并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对某产品作出正确判断,大多数时候,消费者总是以相信厂家的广告承诺为基础作为购买产品的依据的。那么生产厂家会告诉消费者完全意义上的有关产品的生产信息吗?其他不说,由媒体曝光的种种有关于食品安全的事端发生,总是给消费者以无奈。因某一个食品安全事件所导致的法律漏洞也频频出现在公众面前,人们总是会问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总是在问题发生之后,来做亡羊补牢之举,难道就不能事先做些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指出,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第八十二条结尾处,特别强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现时对于欧盟通过决定禁止使用含有化学物质双酚A的塑料生产婴儿奶瓶,或者相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没有实施这一禁止规定的,也应从实际出发参考国际标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避免出现因此而导致的对于婴幼儿的健康影响事端发生。

  从此角度出发,欧盟作出的禁止使用含有化学物质双酚A的塑料生产婴儿奶瓶的决定,也是新的情况下作出的新的决定。在此之前,中国的奶瓶生产也同样出现类似问题,国内媒体对于奶瓶的质量安全隐患也多次做出报道。在已有同样事端做出相关决定的前提下,参考欧盟经验,国家相关部门在奶瓶的质量安全出现新情况的具体环境下,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出台相关规定,把某些安全隐患消除,在生产源头保障婴幼儿奶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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