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日本对进口水产品的标签要求 日本对进口水产品的标签要求,不仅要符合《食品卫生法》对标签的一般规定,以及普遍要求的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和标注形式。 而且还要符合《新鲜食品(又称易腐食品)质量表示基准》和《水产物质量表示基准》对进口水产品标签的相关规定。 (1)《食品卫生法》对标签的一般规定。 (2)日本普遍要求的食品标签标注内容。 (3)日本普遍要求的食品标签标注形式。 (4)《新鲜食品(又称易腐食品)质量表示基准》和《水产物质量表示基准》对进口水产品的标签要求: a. 食品名称——需标明能传达其内容的常用名称。并标注在容器或包装的显著位置。 b. 原产国名称——进口水产品需标明水域名称和原产国名称。如果在表明水域名称有困难时,可标明水产品所到达的港口名称,或者港口所在的辖区名称。并标注在容器或包装的显著位置。 c. 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应按照《计量法》的规定执行。 d. 冷冻水产品的标签应标明“解冻”(“defrosted”)字样;养殖水产品的标签应标明“养殖”(“cultured”)字样。 e. 标签上的字体需按照规定尺寸印刷,字体大小应大于等于《日本工业标准》(JIS)规定的8镑(po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