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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12/3 18: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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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公正公开、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历史情况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镇居民区按照居民户数确定零售点,200户以下(含200)不超过4个,每增加50户可增加1个,凡位于居民小区内及门口附近的零售点均适用本款;

  (二)农村以自然村为单位按村民人数确定零售点, 每2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对于面积较大,居住过于分散及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可以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合理设置卷烟零售网点;

  (三)城区、商业区和乡镇政府驻地街道的零售点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城市主干道同侧零售点的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四)综合集贸市场经营业户在200户以下(含200)的,零售点不超过5个,每增加50户可增加1个;

  (五)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零售点不超过2个;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根据经营面积扩大情况适当增加;

  (六)高等院校、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域,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10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可不受间距或人口限制:

  (一)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军烈属等群体凭有关证明、证件申办零售点的;

  (二)不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城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乡村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经营场所; 

  (三)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以及娱乐服务场所;

  (四)旅游景点、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

  (五)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

  (六)对流动人口特别多或居住密度特别大,且烟草制品销售量明显高于其他区域的城镇街道、小区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调查和评估,对情况属实的,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可以适当增加零售点的。

  第八条 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军烈属申请零售点的,不受合理布局规定的限制,但申请人仅享受一次照顾,且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每户家庭只能申请经营1个零售点,并仅限本户人员经营,否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收回零售许可证。 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

  (二)中、小学校院内及校门口可行距离50米以内;

  (三)自动售货机、柜;

  (四)流动的摊、点、车等;

  (五)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烟草专卖许可条件,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零售点应当认真执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可行间距,是指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验相邻两个零售点之间可合法通行的最短距离。

  在测量时,以零售点经营场所正常营业正门中心为端点的直线实际距离为准;申请人、相邻经营户应当在测量现场。

  第十二条 现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原许可的经营地继续经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零售点,到期时不予延续: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两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查获经营假冒卷烟、走私烟行为的;

  (五)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八)有本办法规定第九条情形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址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确需改变经营地址的,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十四条 经营烟草制品“家店合一”的零售户,申请或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零售业户必须书面明确经营活动区域,否则不予申请或延续。

  第十五条 当年复退军人、应届毕业大中专学生等特殊群体申办零售点的,同等条件下,凭有关证明、证件优先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采取抗拒、欺骗、恐吓、阻碍等手段不执行本办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零售点布局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5日起施行。《泰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泰政办发〔2008〕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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