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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消费者吃双汇火腿肠致炎症 向厂家索赔6万
2011/12/5 11:15:21
浏览:1080

  著名品牌双汇火腿肠

  一根小小的火腿肠,在过去一周,将成都市民谭先生与著名品牌双汇推到了消费维权和品牌维护的“PK台”上

  7月28日,谭先生的侄儿突然上吐下泻,被医院诊断为急性胃肠炎。谭认为,这是侄儿食用了有异味的双汇“Q趣儿”火腿肠引发的。谭称,他找到对方交涉时,对方在两天内将赔偿价格从300元提到2000元、2万元,但前提是不让媒体曝光。

  双汇集团回应,层层提价失实,而是谭先生将索赔金额从50万降到6万元,并向双汇下达最后通牒,如果当天3点前不把6万元送到手中,就捅给媒体和互联网曝光,“要让双汇损失几千万”。随后,双汇方面将一份“涉嫌损毁商业商品信誉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报案材料”交给金牛警方。警方表示,此案还停留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阶段,暂无法立案。

  消费者投诉

  吃完双汇Q趣儿不久

  侄儿患急性胃肠炎

  8月1日,据谭先生介绍,远在乡下的侄儿攀攀到他家做客,他于7月28日清晨7点半,在家附近的旺泉街10号附29号的“昊昊超市”,买了4根双汇Q趣儿火腿肠。

  当日上午,14岁的侄儿吃了一根。下午1时许,侄儿突然出现上吐下泻症状,谭先生赶紧将攀攀带到五块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查,医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

  五块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日接诊的女医生表示,导致孩子急性胃肠炎,可能与进食的东西有关。谭先生回忆,当时就诊时,医生曾询问过孩子是否吃了什么不干净的东西,他当时并未想到与火腿肠有关。直到7月30日上午,饿了的儿子要零食吃时,他拿出剩余的那些火腿肠,儿子说:“爸爸,哥哥说火腿肠是臭的。”

  300元提价到2万元

  供货商试图拿钱“消灾”?

  谭先生一听这话,马上把剩余的三根拿出来闻了闻,“有臭味”。想到侄儿突然得胃肠炎,他开始怀疑是火腿肠引起,后来拨打了报警电话。据谭先生称,当日下午,双汇本地供货商魏先生和一名双汇的业务员赶到超市。为了保留证据,也不想让其他人再买到这一产品,他出钱将货架上剩余的21根Q趣儿火腿肠全买了,110民警对双方做了笔录。

  “7月30日下午,供货商魏先生曾提出,愿意出300元钱化解此事,随后又有人表示愿出2000元钱。”谭说,自己均未答应。到了7月31日下午,他又接到电话,一名自称是双汇品牌成都地区的负责人说愿意将价格提高到2万元,只要不把这事闹大。

  “健康和食品安全如此重要,怎能用金钱来衡量?”谭先生及他的朋友认为,对方没有在第一时间向他道歉并做解释,反而在短短的几天内层层提价,他决定把事情弄清楚。

  谭先生购买的21根“Q趣儿”火腿肠,生产厂家为双汇集团绵阳双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是5月19日和5月23日,保质期为90天。谭先生介绍,侄儿吃的火腿肠是香辣口味的,生产日期为5月23日,距过期还有20多天。

  8月1日下午4时30分许,谭先生和供货方约定来到“昊昊超市”协商解决。刚到超市门前,魏先生告知他的意思是,双汇方面愿意最高赔偿2万元,再多一点肯定不行了。要是说行,在媒体上先观察一个礼拜,如果没有什么动静,再开始赔付。谭先生表示:“我不是缺钱的人,我也不要这个钱,我要的就是一个解释”。双方没能协商一致。

  魏先生说,因为他只是供货商,权限比较小,开始愿意赔付300元钱是他提出来的,后来为了尽量不影响品牌盛誉,双汇的业务员提出2000元,后来成都地区供货商又加到2万元,但谭先生都不接受。

  8月2日下午,超市负责人廖先生和谭先生带着21根火腿肠一起赶往四川省质检院食品中心。双方签了检验委托书后,廖先生垫付了2100元检验费。8月3日上午,谭先生再次带着剩下的火腿肠,来到金牛区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品牌商回应

  回应一:未与消费者讨价还价

  8月1日晚上7时许,双汇集团川渝大区经理李阳在电话中表示,他已经接到关于双汇“Q趣儿”的投诉反映,据他了解的情况看,当事人的描述与实际情况有比较大的出入。

  实际的情况是,消费者本人提出了过高的不合理索赔,要求赔偿6万元。公司方面拒绝了这一要求,未与消费者讨价还价,也未和当事人提出不让媒体曝光的要求。

  双汇方面究竟认不认可谭先生侄儿所吃的火腿肠存在质量问题一说?对此,李阳说,因为袋子上写有胀袋禁食的提示,怀疑产品存在胀袋情况,也不排除最近雨水较多,受到了雨水的浸泡,或者销售过程中出现了其他什么问题。

  回应二:供货商不代表双汇

  8月2日,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刘金涛紧急飞赴成都,对该事件进行调查。

  2日晚上6点过,刘金涛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根据调查,投诉者谭先生所言的层层提价的说法并不属实。7月30日,依据国家食品问题一赔十的规定,4根火腿肠8元理应赔偿80元,但公司主动提出300元的补偿方案后,谭先生没有同意。公司在得知孩子输液和住院后,基于尊重消费者,又增加到2000元。但谭先生还是没有接受该方案。而提出2万元的是地区供货商,与双汇仅仅是合作的客户关系,他们不代表双汇的态度。

  回应三:以消费者敲诈勒索为由,双汇报案

  8月3日下午4点过,刘金涛、李阳等人,带着“关于涉嫌损毁商业商品信誉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报案材料”,来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报案。这份报案材料的报案人是双汇集团和四川绵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到达公安分局后,刘金涛向民警陈述了报案原由,称谭先生以此索赔50万元的赔偿,并威胁超市服务员、代理商和双汇业务员,称如果不给50万元赔偿,他将告知媒体和网络曝光的方式,让双汇损失几千万。遭到双汇拒绝后,谭又以投诉的形式书面要求双汇赔偿6万元,并下达最后通牒,如果双汇在当天下午3点之前不把6万元送到其手中,就将利用媒体和互联网进行曝光。而至今为止,谭先生未向双汇方面提供其侄子是因食用双汇火腿肠而生病住院的包括书证、物证、视频和图片等证据,无法证明其侄子生病住院的行为是食用双汇火腿肠所致,医生的诊断证明也不能证明是食用双汇火腿肠致使其侄子生病住院。

  刘金涛表示,消费者可通过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依法维权,而不能以索赔和维权为幌子,达到其非法敛财目的,他认为谭先生的行为已损害双汇的商业信誉,并涉嫌敲诈勒索。

  C

  最新进展

  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金牛警方未对此立案。民警称,尽管“质量问题投诉笔录”上有谭先生要求赔偿6万元精神损失费的内容并有签名,但这并不能成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因为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有提出自己主张的权利,最后能得到多少赔付那是另外一回事。此外,此案还停留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阶段,还没到公安机关介入的地步,除非有充足的证据如质检报告和就医凭证等。

  8月3日下午,谭先生在电话中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他从来没有要求过50万元的赔偿,6万元的赔偿,是当时的围观群众和他的朋友提出来的,之所以在有6万元赔偿额度的“产品质量投诉笔录”上签字,只因为对方没有第一时间向他道歉,权限不同产生的层层提价让他气愤。他说,他只想见到能够和他正式对话的负责人,才在笔录上签字。至于双汇方面提到的“最后通牒”一说,谭先生表示也是出于上述原因,只要找到对方真正能解决问题的负责人出面。谭先生表示,食品安全容不得半点怠慢,“我在乎的不是钱,是态度,是真相。”

  对于双汇方面的报案,谭先生表示,是他找到超市要求买下剩余火腿肠,是他拨打的110,是他向媒体报料反映情况,是他向工商部门投诉,也是他和超市方一起,来到四川省质检院食品中心将火腿肠送检的,“有这么敲诈的吗?”

  目前,这起事件仍然没有了结。谭先生表示,他正在等待检测报告,同时进一步搜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解读与说法

  消协:

  维权应注意证据的法律效力

  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练红建介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有权根据责任划分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对法律和社会常识的理解,提出自己的主张,但是这种主张能否获得法律的支持,那是另外一个概念。

  练红建表示,必须考虑收集证据的方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最可靠最重要的维权方式,是将有关情况投诉给消费者协会,以及拨打工商和质检等部门的电话,由这些具有资质的单位,到现场取证等。

  律师:

  维权要把握“适度适当”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程敏律师介绍,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品、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同的赔偿责任,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若没有相互授权,均不能相互代表。

  与此同时,消费者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应把握“适度适当”的尺度,在确因产品和服务造成的损失的额度范围内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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