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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省安监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该安全生产指令特别对煤矿领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截至10月20日前,全省所有小煤矿一律停产整顿,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县级地方政府挂牌督办。对不按规定停产整顿的煤矿,采取强制停产措施,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其它煤矿要按规定全面排查隐患,对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瓦斯抽采不达标、“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到位、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的,必须停产整顿。
此外,当煤矿遇有大雨洪水预警、井下出现明显透水征兆等情况时,全体井下人员必须无条件升至地面。发生井下瓦斯超限,无计划停电、停风、无风、微风等情况,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对事故隐患不排除、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所有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煤矿不得因此处罚、处分作业人员。煤矿瓦检员、安全检查员、班组长等在遇有险情时,有权指挥停产撤人,煤矿矿长、带班矿长、矿调度等必须服从第一决定人的决定。各地驻煤矿安全包保人员必须在调度室值守,并监督煤矿瓦斯、水、火等灾害状况,情况紧急时,立即决定停产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