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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最大允许误差
电子吊秤加卸标±准载荷时的最大允许误差
1.2 使用中检验的最大允许误差,是表中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的两倍。
1.3 误差计算的基本规则
1.3.1 影响因子
各种误差应在标准测试条件下测试,当测定一个因子的影响效果时,其他所有的影响因子也应保持稳定在接近正常值。
1.3.2 化整误差的消除 湿度传感器探头 , , 不锈钢电热管 PT100 传感器 , , 铸铝加热器 , 加热圈 流体电磁阀
应消除任何包含于数字示值中的化整误差。
1.3.3 净重值的最大允许误差
最大允许误差均适用于除皮后的净重值,预置皮重值除外。
1.4误差分配
对电子吊秤各模块单独测试时,应按JJG555-1996中4.4.4规定进行误差分配。
1.4 检定时的测试
提交测试的电子吊秤应进行整机测试。
2 称量结果间的允许误差
不管称量结果如何变化,任何一次称量结果的误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2.1 重复性
对同一载荷,多次称重结果之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2.2 旋转
载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º范围内旋转任意角度,示值误差均应符合5.1.1的规定。
2.3偏载
多悬吊点的电子吊秤应符合JJG555-1996中4.5.2的规定。
2.3 多指示装置
电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装置与打印装置之间示值之差应为零。
3 检定标准器
检定电子吊秤用的标准器的误差,应不大于电子吊秤相应称量最大允许误差的三分之一。标准砝码的替代,应符合JJG555-1996中5.6.2规定。
4 鉴别力
在处于平衡状态的电子吊秤的吊钩或其他承载器上轻缓地放上或取走1.4e的砝码时,原来的示值应不变。
5 由影响量和时间引起的变化量
电子吊秤应在满足6.1、6.2、6.4、6.5.3的要求。
5.1 温度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没有指定特殊的工作温度,则电子吊秤应在-10~40ºC温度范围内保持其计量性能。特殊的工作温度范围不得小于30ºC
5.1.1
当环境温度每相差5ºC时,秤零点或零点附近示值变化应不大于一个检定分度值e
5.2 供电电源
电子吊秤使用电网电源供电部分,在电源出现下述变化时仍能符合计量要求。
a 按电子吊秤规定的电压变化-15%-+10%;
b 按电子吊秤规定的频率变化+—2%
使用电池供电部分,当电池欠压而可能是示值误差超过最大允许误差时应有报警指示或自动停止工作。
5.3 时间
5.3.1 当任一载荷加在秤上,平衡稳定后立即读到的视值于其后30min内读到的视值之差应不大于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5、3、2 卸下加在秤上30min的载荷后,视值刚一稳定其回零偏差应不大于0.5e
5.4 电子吊秤在经受JJG555-1996中8.4.3规定的干扰时,干扰与无干扰的质量示值之差不应超过e或能觉察出显著干扰误差并应作出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