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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22—1984<钢的成分分析用试样取样分析方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对钢材成品分析的取样原则做了具体的规定:
(1)用于钢的化学成分成品分析的试样必须在钢液或钢材具有代表性的部位采取。试样应均匀一致,能充分代表每一罐号钢材的化学成分,并应具有足够数量。
(2)化学成分分析用试样切削,可以钻取、刨取、或用某些工具制取。切削应粉碎并混合均匀。制取切削时不能用水、油或其他润滑剂,并应去除表面氧化铁皮和脏物。
(3)大截面钢材,样屑应从钢材横截面中心至边缘的中间部位平行于轴线上钻取,或从钢材侧面垂直于轴中心线钻取,此时钻孔深度应达钢材或钢坯的轴心处。
(4)小截面钢材,切屑应从钢材的整个横截面上刨取,或从横截面上沿轧制方向钻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