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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有关箱包的技术法规介绍
一、欧盟法律体系
1、欧盟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
(1)欧洲联盟的基础条约和后续条约。
(2)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等基础条约,由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各种条例、指令、决定等法律文件。
(3)不成文形式的欧洲联盟法。
2、欧盟的技术法规主要是由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各种条例、指令和决定等法律文件构成:
(1)条例(Regulations):《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条第2款规定,条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具有统一的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条例具有基础条约的实施细则的性质。条例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公布生效后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无需变成本国的立法。
(2)指令(Derectives):指令是要求各成员国将有关立法纳入共同体法律的条文,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共体法律,实施方法可以自行选择,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时间开始执行,使其变成和成员国的法律。
(3)决定(Decisions):决定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与条例有类似的效力,但适用的范围不同。条例具有普遍性,对所有成员有约束力,而决定仅指向个别具体、明确的对象。
3、欧盟技术法规可以追溯到《欧共体条约》,其中的100a、118a和130a分别规定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在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中,指令占有主导地位,欧盟绝大多数的技术法规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发布,只有少数是以条例和决定的形式出现。欧盟目前有关箱包产品的技术法规主要有关于有害化学物质限制和生态标签的法规。
二、欧盟涉及箱包有害化学物质的技术法规
(一)欧盟有关化学有害物质的规定
1、欧盟76/769/EEC《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配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理事会指令》到目前为止,欧盟针对76/769/EEC 指令进行了多次修订,不断增加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配制品,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均受其限制。自
2、欧盟2002/61/EC 关于禁用偶氮染料的指令
自
3、欧盟2003/03/EC-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蓝色素(Blue colourant)的指令欧盟于
市场上销售和使用该染料对纺织品和皮革进行染色,这种染料应该加入到20002年7月修订的禁用偶氮染料的指令76/769/EEC 的的附录中去。指令要求成员国应该在不迟于2003年12月31日制定适用于该指令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和管理规章,并从2004年6月30日执行这些规定。对新加入的这种兰色偶氮染料可分解出的致癌中间体浓度大于质量比的0.1%时不应该投放市场或用做纺织品和皮革的染色。该涉及手提包、皮包或钱包、公文包和颈式挂包等箱包产品,箱包产品中使用的纺织品和皮革材料必须符合指令要求。
4、欧盟1999/51/EC 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含有五氯苯酚及其酯类物质的指令欧盟1999/51/EC 指令规定市售物质或配制品中物质的质量浓度不可大于或等于0.1%。五氯代苯酚及其酯类的CAS 编号:87-86-5EINECS 和201-778-6.该指令对箱包产品影响有限,因这箱包中的纺织和皮革材料的五氯代苯酚及其酯类尝试一般不会达到上述限量水平。但德国、法国、荷兰、奥地利和瑞士等国家更为苛刻的法规要求将影响到箱包产品。
(1)1993年10月14日,德国政府公布的“化学品法”第五条附录1中规定,产品中五氯苯酚、五氯苯酚钠及其它所有五氯苯酚化合物的最大含量不超过5mg/kg。
(2)法国有关纺织品、皮革和类似产品以及毛皮和类似产品的法令中规定,与皮肤接触的产品限定值为0.5mg/kg,不与皮肤接触的产品限定值为5mg/kg.
(3)荷兰PCP 法令(Act on PCP,18.02.94)规定:除食品和饮品,含有超过5mg/kg的商品不允许在荷兰的领土上销售或引进荷兰。对于含有2种或2种以上成分的商品,将分别计算每种成分的五氯苯酚含量。在该法令中,五氯苯酚理解为五氯苯酚及其盐和酯。
(4)奥地利1991年2月份颁布的五氯苯酚禁令(BGBLNr.58/1991)规定,终端产品中五氯苯酚、五氯苯酚钠盐及其它五氯苯酚化合物含量超过0.0005%(即5mg/kg)的商品,禁止生产、交易和投入使用。
(5)瑞士的物质法令规定,所有产品和材料中PCP、TeCP 的限定值为10mg/kg.五氯苯酚(PCP)和四氯苯酚(TeCP)是一种防腐剂。可用于棉纤维和羊毛的储运,又可用于印花浆增稠剂,染整前处理过程中部分被排入废水,部分残留在织物上。由于五氯苯酚在天然降解中较为稳定,致使其留在织物上的五氯苯酚其毒性可致癌。纺织品漂洗时使用五氯苯酚排出的废水会污染环境。因此,在箱包的皮革、纺织面料以及内衬材料上禁用五氯苯酚(PCP)和四氯苯酚(TeCP)进行处理。
5、欧盟91/338/EEC 关于限制生产和使用镉和镉化合物的指令
镉主要来源于印染工艺中使用的部分染料、氧化剂、固化剂、阻燃剂和催化剂及扣子、拉链等金属附件。箱包产品中的纺织材料、人造革、塑料配件等均要符合该指令的要求。
6、欧盟2003/11/EC 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含溴或含氮阻燃剂的指令该指令限制五溴二苯醚和八溴二苯醚的生产和使用:不允许五溴二苯醚及其衍生物C12H5Br5O 以质量浓度高于0.1%的物质或配制品组分的形式投放市场。如果该物质在制品或阻燃剂成分中质量浓度高于0.1%,则该制品就不能投放市场不允许八溴二苯醚及其衍生物C12H2Br8O 以质量浓度高于0.1%的物质或配制品组分的形式投放市场。如果该物质在制品或阻燃剂成分中质量浓度高于0.1%,则该制品就不能投放市场。
7、欧盟82/806/EC 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含有苯类物质的指令苯广泛地应用在化工生产中,特别是用作粘合剂的溶剂,苯是无色透明液体,有强烈芳香味;苯可吸入或经皮肤吸收进入人体,如果长期接触苯对造血系统有损害,引起白细胞、血小板减少,重者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少数病例在慢性中毒后可发生白血病(以急性粒细胞性为多见)。皮肤损害有脱脂、干燥、皲裂、皮炎。苯 CAS 编号:71-43-2,EINECS 编号:200-753-785;该指令规定当物质或配制品中苯的质量浓度大于或等于0.1%时不可在市场上出售。箱包生产企业使用的胶粘剂必须符合该指令的要求。
8、欧盟2005/59/EC 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含有甲苯和三氯代苯的指令甲苯 Toluene CAS No 108-88-3.该指令规定不允许用于销售给公众使用的粘合剂和喷漆中该物质或以质量浓度等于或高于0.1%的物质或配制品组分的形式投放市场。成员国将从
三氯代苯 Trichlorobenzene,CAS No 120-82-1.该指令规定不允许该物质或以质量浓度等于或高于0.1%的物质或配制品组分的形式投放市场。成员国将从2007年6月15日起实施检测。有机氯载体,四氯苯和五氯苯在进入环境达到一定数量或浓度后,或在某些条件下,对环境或生物多样性具有或可能具有即期的或长期的有害影响。涤纶纤维在常温常压下采用的是载体法染色,此法所使用的有机氯载体均为有毒物质,各国都已禁用,主要有一氯苯基苯酚、甲基二氯基苯氧基醋酸酯、二氯化苯、三氯化苯等。为此,在印染工艺上不要使用有机氯溶剂,以避免溶剂残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