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实验物质毒性进行鉴定时,根据使用浓度、毒性损害程度、毒性作用器官以及所需观察或了解实验现象及目的,把鉴定程序依次分为四大实验阶段。本文主要介绍毒性鉴定的四大阶段及暴露染毒方法。
(1)第一阶段(急性毒性实验、眼刺激实验和皮肤刺激实验)
主要是急性毒性参数的测定和了解受试样品对皮肤、粘膜的刺激性以及致敏性,为毒性分级和标签管理提供依据。同时,可了解受试样品对机体造成急性损害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并为第二阶段各项实验的剂量设计提供依据。在测定LD50时,一般要求用两种动物,暴露染毒途径应包括所有人体可能的接触途径。
• 急性吸入毒性实验
• 急性经皮毒性实验
• 急性经口毒性实验
• 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实验
• 皮肤刺激性/腐蚀性实验
• 皮肤变态反应实验(皮肤致敏实验)
(2)第二阶段(亚急性毒性实验和致突变实验)
主要是了解受试样品的亚急性毒性和遗传毒性,为第三阶段各项实验剂量设计和观察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并对受试样品的致癌性进行预测。
•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实验(Ames实验)
•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实验
• 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实验
• 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实验
• 哺乳动物精原细胞/初级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实验,或
• 精子畸形实验
• 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实验
• 免疫毒性评价实验方法
• 亚急性吸入(14/28天)毒性实验
• 亚急性经皮(21/28天)毒性实验
• 亚急性经口(28天)毒性实验
(3)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实验、致畸实验、繁殖实验)
通过亚慢性实验进一步确定多次重复暴露染毒的毒作用性质和靶器官,初步确定NOAEL或LOAEL,为第四阶段各项实验的剂量设计和观察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通过致畸实验判断受试样品的胚胎毒性及其是否有致畸性。通过繁殖实验,可判断受试样品对生殖过程的损害作用。通过迟发性神经毒性实验,可判断受试样品是否具有迟发性神经毒作用。
• 亚慢性吸入毒性实验
• 亚慢性经皮毒性实验
• 亚慢性经口毒性实验
• 致畸实验
• 两代繁殖毒性实验
• 迟发性神经毒性实验
(4)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实验和致癌实验)
通过慢性毒性实验可确定受试样品的NOAEL和LOAEL,为推算受试样品的安全接触限值提供依据。通过致癌实验可以确定受试样品对受试实验动物的致癌性。通过代谢动力学实验可以了解受试样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特点,了解蓄积毒性作用及其可能的靶器官和毒作用机理。
• 慢性吸入毒性实验
• 慢性经皮毒性实验
• 慢性经口毒性实验
• 致癌实验或慢性毒性实验合并致癌实验
• 毒物代谢动力学实验
以上所述毒性鉴定的四大阶段及暴露染毒方法,是国内毒理学中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最早的规范型方法,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其中不少实验方法已经获得较大发展,如吸入毒性实验的口鼻式吸入暴露染毒技术以及Ames实验和哺乳动物体外细胞实验的体外暴露染毒技术,然这四阶段式毒性鉴定程序方式仍是毒性鉴定必要坚持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