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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欧盟 | 美国 |
《渔业法》、《食品卫生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贝类生产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等 | 《关于食品卫生规章》、《制定与食品卫生相关的特定卫生规章》、《对适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定规则》等 | 《FDA海产品HACCP法规》、《美国国家贝类卫生计划》等 |
中国 | 欧盟 | 美国 |
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 | 欧洲食品安全局及各成员国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 美国FDA 及州际贝类卫生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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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划 依据 | 根据水环境质量及贝类卫生监测结果,水质符合GB11607规定。 | 根据生长区污染源、污染物循环特点和一年来对有机污染物检测的基础上,以贝肉中大肠菌群数量为依据。 | 在卫生学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水体中总大肠菌群或粪大肠菌群的数量为依据。 |
类别 | 第一类区域:贝类可以直接投放市场供食用。第二类区域:贝类经过净化或暂养处理后,可以投放市场。第三类区域:贝类禁止供人类食用。 | A类区:能被人类直接食用的采捕区域;B类区:可以采捕但须经过净化或暂养处理的采捕区域;C类区:可以采捕但须经过长时间暂养处理的采捕区域。 | 批准:贝类可以直接供人类食用;条件性批准:贝类经净化后可以供人类食用;限制、条件性限制:贝类经过净化或暂养后可以供人类食用;禁用:贝类不得供人类食用。 |
官方管理 | 1、贝类生产区域环境监测和卫生质量监测频率:常规监测在5月-10月,每月监测一次;11月-4月,每二月监测一次;发生赤潮或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每天跟踪监测,直至危害消失。2、各地建立并保持最新的贝类区域分类名单。 | 1、实施周期性监控,监控内容包括养殖者的守法行为、产生毒素的浮游生物、以及贝类中的微生物、生物毒素、化学污染物等。2、建立并保持最新的贝类区域分类名单。 | 1、每年应进行1次评估,每3年1次的复查评估;2、定期对生产区进行巡视。3、建立并保持最新的贝类区域分类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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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类养殖 要求 | 1、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养殖,并规定了对种苗的管理。2、对贝类的暂养区的设置提出要求,制定了贝类净化技术规范 。 | 1、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养殖,按照良好卫生规范进行养殖或控制要求进行养殖;2、对贝类的采捕、净化、暂养做出详细的规定; 3、养殖企业应主动向主管机构通报企业相关重要信息。 | 取得许可证后方可 从事养殖,并规定了贝类的种苗来源、混养及养殖的具体要求;2、对贝类的采捕、贮存、净化、暂养做出详细的规定。 |
贝类 上市要求 | 1、贝类必须符合卫生要求;2、必须提供捕捞贝类证明材料;3、对贝类包装和运输过程的卫生提出要求。 | 1、对市场上零售的活的贝类必须通过集散中心,且贝类必须符合卫生要求;2、必须提供含有相关信息的注册文件及贝类标签 ;3、对贝类的包装,贮存和运输的温度提出要求。 | 1、贝类必须符合卫生要求2、必须在提供含有相关信息的贝类标签;3、对贝类的运输过程的温度、时间及相关记录、文件提出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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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出口贝类生产企业适用)进行控制。 | 按照欧盟《关于食品卫生规章》、《制定与食品卫生相关的特定卫生规章》、《对适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定规则》等进行控制。 | 按照《美国国家贝类卫生计划》的要求进行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