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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荷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ATP荧光检测仪技术文章
2013/9/2 15: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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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荷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ATP荧光检测仪技术文章
一、荷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概况
1、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机构及基础
2002年荷兰成立了独立的食品安全权力机构—荷兰食物和非食物权力机构,它负责食物和非食物动物卫生的检测和监测。荷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主要由政策制定、政策监督执行和风险分析与管理三部分组成,它的基础是风险分析,包括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根据科学的证据做出风险评估来制定政策和法规,将风险管理中的预防原则运用到整个食品链的监督,强调就食品风险问题向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并直接对话,整个管理体系是个动态的。
2、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荷兰的国家食品法案比欧盟食品法出现的还要早,它的食品法律法规包括《兽药法》、《肉类检疫法》、《商品法》、《牛法》、《杀虫剂法案》、《兽药法实施条例》等。当国内法规与欧盟法规相抵触时,以欧盟法规为准。它的标准体系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涵盖了农产品生产到销售整个食物链的标准体系,包含了食品添加剂、食品残留、食品污染及卫生、新型食品、杀虫剂、兽药等方面。
3、农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及市场准入制度
荷兰是最早引入质量保证体系的国家之一,在农产品安全监管中有许多独到的地方,特别重视和强调食物链监控,通过各种质量控制体系,建立起动物饲料生产者、农产品和食品生产者、食品加工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本人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可追溯制度。除国际上通用的H A C C 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G M P(良好生产规范)、ISO 9000 系列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系列标准)、ISO 14000 系列标准(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系列标准)和有机农业规程外,荷兰对饲料、猪肉及奶制品形成了最具特色而行之有效的食物链整体控制体系。欧盟的食品质量保证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荷兰的猪肉质量控制体系(IKB体系)为基础制定的。 这种对食物链整体控制的方法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了全程监控和可追溯的基础。
对进入荷兰的农产品,除欧盟成员国外的尤其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荷兰政府实施了商品许可证制度,并且在流通领域中必须进行大量细致的检测。
4、监督与检测体系
荷兰对食品安全监督执法采用的是分散管理方法,除通过相关部门依据法规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外,它的监督体系最大特色是荷兰海关和卫生防护监察部门之间的合作。二者之间长期合作形成了《产品安全协议》,由二者共同参与的工作组确定某类予以关注的产品,并依据相应的海关编码进行抽样检测,这种方式的能很有效的监督进口食品的质量,即使是偶尔进口者。
荷兰建立完善的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包括商品检验、农药残留物检测、污染物检验、兽药残留物和激素检测,除政府主管部门做作为检测主体外,还辅以大量专门性研究机构支持检验检测工作。政府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及指令发布检疫计划开展检测工作,荷兰的各种行业协会也参与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这些协会是由不同行业团体的劳资双方代表组成的非官方组织,它们与政府签订相关协议,实施安全质量保证控制,政府也派观察员参与监督。
荷兰政府利用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使农民自觉的处于政府的有效监控之下,大大降低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成本。 政府利用检测数据进行风险分析和信息交流,并将食品安全检测数据在网上公布,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强调了预防的效力,突出了重点监管对象,提高了工作效率,确保了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
5、标识与追溯系统。
荷兰政府为确保所有食品和食品成分的可追溯性,要求所有食品经营部门都要进行强制性注册,用于鉴定食品成分和食品供应商的记录也要强制性保留。生产者还应制定对需召回产品的召回制度。目前荷兰正在大力推行档案农业制度,就是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进行全程档案管理,从而建立可靠的质量可追溯制度。
6、生产者的高度组织化和独特的生产和流通模式
荷兰农业以家庭式经营为主,生产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弱,但农户间生产的产品相同或相似。基于这些共同特点,农户自发地组织起来,建立各类互助互惠的经济合作组织,形成荷兰极为著名的农业合作社。荷兰农业合作社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它可以帮助农民获取信息,获得贷款,推销产品,保护自己的利益,农民收入中至少60% 是通过合作社取得的。荷兰农业专家乌伯恩将这个模式总结为:生产者—合作社—拍卖行—批发商—消费者。在这个模式下,合作社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它使农民实现了产销直供,快捷流通,沟通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信息流通渠道,农民的利益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从而直接激发了农民自觉重视产品质量的意识,积极配合政府及行业协会认真执行质量安全体系的各方面要求。农产品生产者的高度组织化促进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与农户经济利益的提高 。
  二、对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启示
我国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在食品安全法规、监管、标准和监测、农产品及食品认证方面的工作已经起步,但由于我国政府的管理机制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基础薄弱,整个体系运转的有效性和各政府部门管理的协调等仍存在诸多问题,借鉴荷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建议:
1、建立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协调机构
我国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是分散的,带来了职能冲突和效率低下等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建立的一个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检验检疫、卫生、商务、农业等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共同监管,按照农产品产业链的环节进行分工,解决机构重复和管理盲区问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重新分工,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无人管理的盲区明确责任,确定部门。还可解决各相关部门在法规和政策制定上缺乏统一协调机制的问题,避免使整个食物链质量安全控制出现漏缺和矛盾现象。
2、将农产品定位在流通领域加速以市场为导向农产品产业化建设
  纵观世界各发达国家的农产品龙头企业,其基本功能都定位在流通领域,因为不管规模大小,总是要以实现终端消费为目的。我国的农产品产业链历来是重生产,轻流通,产、加、销脱节,使生产者无法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市场需求。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不能只停留存在管生产、技术和质量上,还要引导生产者以市场为导向,逐步将政府管理机构的生产服务转变为监督预防,充分发挥生产者的主体作用。充分运用“公司+标准+农户”、订单农业等好的产业化发展模式,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的主动权置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中,通过对龙头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奖惩,来带动中国分散的农业生产者参与农产品质量标准安全控制工程。
3、健全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标准体系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农业标准, 抓紧制定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 与农业生态环境要求、 生产规程、 加工保鲜、包装和标识等标准相结合的全程质量管理标准,鼓励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制定提高农产品国内外竞争力的企业标准, 逐步形成以国家、 行业标准为主体, 地方和企业标准相配套, 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互有侧重, 满足农产品生产、加工、 流通等各环节的农业标准体系。
3、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农产品的可追溯制度 
加大农产品电子化标识系统建设,确保农产品的可追溯性,逐步完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的奖惩体系,及时地把监控结果通过媒体公布于众,通过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来引导消费者的选择,用市场的力量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生产者自身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 充分运用经济杠杆来调动农业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的积极性。 
  4、加强检测体系建设,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并利用例行监测结果, 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和风险分析,为制定政策、 信息交流、 动植物疫病防治和实施市场准入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加强对广泛长期应用农药、 化肥、 饲料及添加剂、 兽药等所产生的潜在危害进行研究和预测, 建立农业投入品的再评价程序和淘汰危害性投入品程序, 从源头上预防大范围危害性事件发生。
 
 转自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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