筛选
-
- 地区
- 全部
-
- 会员级别
- 全部
国家或地区 | 合格判定标准 | 涉及产品 | 执行时间和相应法规 | 配套措施 |
欧盟 | 2.5ppm | 含乳饲料和其他含蛋白饲料 | 2008年10月14日/2008/798/EC | 对从中国进口的含乳饲料和含蛋白类饲料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的批批检测 |
英国 | 2.5ppm | 含乳饲料、配合饲料、宠物食品和各类饲料添加剂 | 2008年11月19日 | 对从中国进口相关产品进行随附文件核查,货证一致检查,现场查验和实验室三聚氰胺检测,合格后放行 |
法国 | 2.5ppm | 除未加工谷物和咬胶类宠物食品外所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 2008年11月19日 | 经法国官方认可的实验室(14家)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境,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根据检测结果,可能采取进一步控制措。 |
香港地区 | 2.5ppm | 所有饲料 | 2008年11月4日通报内地 | 对香港本地养殖场使用的鱼饲料、鸡饲料和猪饲料进行抽检,11月17日恢复常态监测。 |
美国 | 不得检出(LC-MS/MS方法,检测限0.25PPM,检测三聚氰胺和三聚氰酸) | 饲用乳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用动物废弃物、饲用副产品、狗粮、猫粮、鱼饲料、其他类宠物食品、实验动物饲料、宠物和实验动物食品 | 2008年11月12日/进口预警#99-30 | 符合以下2个条件之一的,该批货物免除自动扣留:1、进口商提供第三方实验室检测报告,证明货物没有三聚氰胺或三聚氰酸;第三方实验室使用的检测方法被FDA认可,检测方法与FDA网站公布的LC-MS/MS方法等效(方法查询:http://www.fda.gov/oc/opacom/hottopics)2、提供英文的书面文件,证明没有乳和乳源性成份,包括产品成分和标签(如生产商提供的加工工艺或货物记录,标签原件或传真件)/melamine.html#testing |
日本 | 不得检出(GC-MS方法,检测限10.0 PPM,检测三聚氰胺 | 饲料(含宠物食品) | 2008年10月 | 进口企业自主检查;出口产品随附“三聚氰胺检测结果低于10.0 PPM”书面材料(实验室检测报告或者其他证明文),则日本进口企业不再进行自主检查。 |
中国* | 不得检出(HPLC、GC-MS,检测定量限分别为2毫克/千克、0.05毫克/千克。) | 饲料及原料 | 2007年6月 | 禁止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坚持饲料中三聚氰胺零检出,凡超过该判定值的非法饲料原料和产品,一律立即组织进行封存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并对违法企业严厉查处,吊销相关证照,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
注:中国限量系作者根据农业部文件和NY/T1372-2007整理。 |
国家/地区 | 品名 | 限量 |
欧盟 | 含乳食品、高蛋白食品 | 2.5ppm |
美国 | 乳及乳制品、含乳食品 | 0.25ppm |
澳大利亚 新西兰 | 婴儿配方奶粉 | 1.0ppm |
乳制品及含乳成分的食品 | 2.5ppm | |
作为食品成分的原料 | 5 ppm(新西兰) | |
加拿大 | 婴儿配方奶粉和唯一营养来源食品 | 1.0ppm |
乳制品及含乳成分的食品 | 2.5ppm | |
中国香港 | 奶类以及供3~6个月以下/婴幼儿、孕妇及供哺乳女性食用的食品 | 1.0ppm |
其他食物 | 2.5ppm | |
日本 | 乳制品及含乳成分的食品 | 不得检出(0.5ppm,LC-MS/MS) |
韩国 | 乳制品及含乳成分的食品 | 不得检出(1ppm,LC-GC/MS) |
泰国 | 奶粉、婴幼儿乳制品 | 1ppm |
含乳食品 | 2.5ppm | |
中国台湾 | 乳制品及含乳成分的食品、植物奶精 | 不得检出(0.05ppm LC-MS/MS) |
马来西亚 | 婴幼儿食品 | 1ppm |
其他食品 | 2.5ppm | |
俄罗斯 | 食品 | 1ppm |
新加坡 | 食品 | 2.5ppm |
婴幼儿食品 | 1ppm | |
中国 | 婴幼儿配方乳粉 | 1mg/kg |
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 | 2.5mg/kg | |
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 | 2.5mg/kg | |
注: 1、本表所列国家和地区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三聚氰胺。 2、中国临时限量由作者根据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公告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