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更好的满足公司的生产检验, 为了更好的满足公司的产品生产,为生产作业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满足客户需求,特制订本作业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生产作业区域光照要求。
3、术语解释:
3.1、光通量: 发光体每秒所发出的光量的总和。单位:流明 LM
3.2、光强:发光体在特定方向立体角内所发射的光通量, 单位:坎德拉Cd
3.3、照度:是指发光体照射在被照物体单位面积上的光通量, 单位:勒克斯LUX
3.4、光效:是指电光能转化为光的能力,以发出的光通量除以耗电量来表示, 单位:每瓦流明 Lm/w
4、职责部门
4.1、生产部负责本规定的起草,修改工作
4.2、副总经理负责本规定的审核,批准工作
4.3、执行本管理方法是全公司职工的责任。
5、工作程序
5.1、生产及储存区域装有混合照明设施的使用要遵守节能降耗的原则,做到人在灯亮,人走灯灭;
5.2、对于靠窗类照明设施要安装一对一型电源控制开关,在外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要尽量使用外部自然光;
5.3、在天气情况发生变化(阴/雨)或外面光线强度不足时,为保证生产场所视线,保证过程质量,要及时开启相关照明设施,保证生产工作现场光照度;
5.4、对个别生产或储存区域对照度有一定要求时可选择局部照明光源进行补充,光源颜色宜用中间型色温光源。
5.5、生产与储存场所照明电源电压应根据实际设施选择电压为220V/380V交流电源,其照度不应低于75LX与50LX。
5.6、对于生产作业过程,物品发料过程中有颜色辨别要求的工作场所或区域,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得低于80。
5.7、照明光源的装置悬挂高度应符合国家<GB50034-92>的相关标准,保证作业人员视线不受高度及曲线角 度的影响而导致疲劳而影响生产质量及发生作业失误与安全事故。
5.8、对于公共场所,工作区域,安全通道等要配备应急照明电源,并且应急电源的电源线路应当独立,不得与正常照明(一般照明,混合照明)线路共线,保证应急照明电源随时处于电力充足状态,以保障夜间因电力施工,突然断电,线路故障等情况发生时能够立即起动,防止事故发生;
5.9、生产车间,物品储存,安全通道,公共场所等不得使用碳化灯,彩灯,白炽灯;
5.10、生产过程,物品储存场所的物品码放应避开光源发光处,以保证活动区域达到良好的光通效果,同时防止工作过程中毁坏照明设施;
5.11、生产场所,公共场所的应急照明设施相关部门要做好定时检查,维护,保证该设施时刻牌完好待用状态;
5.12、各部门照明设施的使用与开启要安排专人负责,并进行指导与培训,对于各照明设施的电源开关要有明确的标识且易于操作,防止误开误关,影响工作正常进行与事故发生;
5.13、照明设施的选择,安装与使用要结合具体情况,在国家及地方标准范围内进行,并且要符合安全及消防安全要求;
5.14、本规定的拟定参照了国家<GB50034-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以供光源选择安装时参考使用;
5.15、本规定自批准日起生效,依照实际情况将作修改。